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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关于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股权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出售方和投资方于2015年5月28日在香港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投资协议”),该投资协议规定了一个股权交易(“交易”),根据该交易,出售方同 意向投资方出售并转让以下实体(统称“集团”)的大部分股权,且投资方同意根据投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投资协议第4条定义并规范的第一轮交割先决条件之一的重组)购买前述集团股权:

(1) Simpson Marine Ltd(“香港公司”),一家成立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持有Simpson Marine (SEA) Pte Limited(“新加坡公司”)全部已发行的流通股本。新加坡公司持有 PT. Simpson Marine Indonesia(“印尼公司”)全部已发行的流通股本;

(2) Simpson Marine Sailing Yacht Ltd(“SMCN”),注册地香港;

(3) Simpson Marine Sdn Bhd(“SM Malaysia”),注册地马来西亚;

(4) Simpson Marine (Thailand) Co Ltd(“SM Thailand”),注册地泰国;

(5) Simpson Marine Limited Taipei(“SM Taipei”),注册地台湾。

(为本补充协议之目的,SMCN,SM Malaysia,SM Thailand和SM Taipei 统称为“其他集团成员公司”)

(二)签署投资协议后,出售方和投资方意识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交易结构,特别是重组安排,可能产生某些现实困难。因此,出售方和投资方拟改变投资协议规定的交易结构,决定放弃重组安排,取而代之的是直接出售并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同时授予投资方一系列根据本补充协议条款和条件购买其他集团成员公司股份的认购期权(“投资者期权”的定义见下文);

(三)圣劳伦佐同意提供员工激励计划,同时承诺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后根据本补充协议条款和条件收购香港公司10%的股权。

(四)各方同意,如果香港公司决定开始其在亚太地区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程序,则圣劳伦佐将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被授予一项以上市前投资人的身份购买出售方额外5%股权的期权(“圣劳伦佐期权”的定义见下文)。

(五)各方现同意如下:

1. 修改关于重组及核心员工保留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先决条件

1.1 作为放弃重组安排的结果,交易的标的将相应地从开曼控股公司(由该公司在重组后持有集团的全部股权)股权变更为香港公司股权。因此,出售方和投资方同意将投资协议第1条规定的“标的股权”(开曼控股公司的股权)的定义变更为“香港公司的股权”。对应地,投资协议中出现的任何“开曼控股公司”的表述均由“香港公司”替代,即Simpson Marine Ltd.。

1.2 在遵守先决条件限制的前提下,出售方同意并承诺向投资方授予一系列特殊的认购期权(“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即按照投资方分期投资时各期的股权收购比例(即第一轮交割之时或之后,收购10%,第二轮交割之时或之后,收购15%,第三轮交割(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之时或之后,收购35%)以1.00美元/每家公司(壹美元/每家公司)的对价收购每一家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权。

1.3 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可以在每轮交割之后的任何时间行使,即只要该轮交割所对应的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且当期交割已经完成,投资方行使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的时间将不受限制。此外,投资方可以自行决定分别或同时行使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

1.4 各方同意就核心员工保留和股权激励计划达成书面协议由第一轮交割的先决条件变为第二轮交割的先决条件。

2. 第一轮股权对价的支付及责任限制 各方同意并承认,投资协议第5.1条第一段中与第一轮投资付款相关的内容应当替换成如下内容:

在满足第一轮交割的先决条件后,第一轮股权的对价,即3,200,000.00美元,投资方应当分两期向出售方支付:

(1) 2,400,000.00美元应当在第一轮交割时向出售方支付,即投资协议第5.1条规定的第一轮交割的全部先决条件(但投资协议原5.1(b)条和5.1(d)条规

定的要求除外,前述要求应当根据本补充协议第1条删除)满足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2) 剩余800,000.00美元应在第二期支付。

3. EBITDA的定义

各方同意,投资协议第1条中的EBITDA定义应当被以下条款所取代: 为计算第三轮股权或者延迟第三轮股权的股权对价之目的,EBITDA应当指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准备的集团所有成员公司EBITDA的合并金额。出售方和公司或其他集团成员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入不计入集团合并EBITDA的计算。另外,特此着重强调投资协议第5.11条关于EBITDA计算公式中引用的“总收入”、“销售成本”以及“销售常规及管理费用”应当指集团所有成员公司相关明细会计科目的合并金额或合计金额。

4. 对集团运营的控制

各方同意,在投资协议第15条(运营事务)中补充以下条款: 第一轮交割后,投资方有权在集团每一成员公司中提名并任命一名董事。

5. 分红政策

5.1 各方同意,在投资协议第19条中增加一条全新的条款,即19.2条:

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之前,其他集团成员公司不得进行分红,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之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当根据投资协议第19条的规定进行。

第一轮交割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进行分红。第一轮交割后,各方可根据投资协议第19条的规定决定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红利分配。

5.2 各方同意,投资协议第19.1条由以下内容替换和取代:

双方同意,香港公司的派息政策为在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发布后的1个月内以不高于每个会计年度集团可分配利润的75%为目标分配率,分配集团的盈余资金。

6. 圣劳伦佐

6.1 圣劳伦佐同意并承诺,当投资方于第三轮交割(或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完成后成为公司大股东时,圣劳伦佐将最迟不晚于投资协议第5.8条约定的延迟的第三轮交割的购买日期(即在香港公司或集团经审计的2018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购买香港公司10%的股权。

6.2 出售方同意并承诺给予圣劳伦佐一系列特殊的认购期权,即圣劳伦佐可在投资完成后的任何时间按照其在第三轮交割后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即第三轮交割(或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完成后10%的持股比例)以1.00美元/每家公司(壹美元/每家公司)的对价收购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和圣劳伦佐可协商确定各自行使投资者关于其余公司的期权和圣劳伦佐关于其余公司的期权的具体时间和安排。

6.3 如果香港公司决定开始其在亚太地区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程序,出售方在此同意授予圣劳伦佐一项特殊的以上市前投资人的身份购买出售方5%股权的期权,每股购买价格为第三轮股权价格与证券交易所拟发行的每股价格的平均值,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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