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老太坐游艇受伤旅行社判赔九千余元
78岁的广州市民李老太随团前往马来西亚旅游,在参加旅行社赠送的游玩项目时,因游艇颠簸不慎受伤。回国后,李老太将广州某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白云区法院日前一审认定,旅行社虽事先在合同中说明项目风险,但未在老太参加项目前明确警示,应担责三成,赔偿9000余元。
去年10月22日,李老太在马来西亚参加了旅行社赠送的香蕉船项目。据悉,其并未参加香蕉船的游玩,仅在海上平台上观看,但随后乘快艇返回海岸边时发生了意外,由于船体颠簸不慎受伤。李老太之后被送往医院检查,待旅行团行程结束后,其跟团返回国内。李老太回广州治疗后,最终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已明确告知乘坐游艇等项目的风险,并告知李老太如不具备较好的身体条件及技能,建议不参加此类活动。旅行社已尽了事先说明的义务,但在此情况下,李老太仍选择乘坐游艇,其自身亦存在过错。不过,旅行社还应当在李老太要求参加不适宜的项目时予以明确的警示,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据此,该院一审酌情认定旅行社担责三成,赔偿李老太929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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